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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潜山县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7-11-01 00:21  点击率:

    为切实加强和改善新形势下党对人民政协工作的领导,不断提高我县政协工作科学化水平,在推进潜山科学发展、加速崛起中充分发挥政协组织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和省、市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潜山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质量

    1、切实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坚持党委主导、决策必备、民主平等、扩大共识原则,把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列入党委重要工作内容和决策过程的重要环节,切实做到重大决策协商在党委决策之前、人大通过之前、政府实施之前。需要协商的事项,未经协商的,原则上不进入决策程序。注重加强决策执行过程中的政治协商,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及时解决决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2、明确政治协商内容。1)党的代表大会、党委全委会的重要文件,党委、政府的其他重要文件。(2)政府工作报告和计划、财政报告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3)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以及重要产业规划,重大体制改革方案,重要区域发展战略,重要行政区划调整。4)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5)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民生问题。(6)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和公共危机的应急处置预案。(7)县委提出的有关重要人事事项(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领导成员和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的建议人选,县委工作部门、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建议人选,政协委员提名协商人选,以及其他需要协商的重要人事安排)。(8)各人民团体及政协各参加单位参与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问题。(9)有必要进行协商的其他重要问题。

    3、改进政治协商形式。政治协商的形式主要有会议协商、书面协商以及其他形式的意见和建议。会议协商包括县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专题资政会、专题议政会,以及政协根据需要组织召开的由界别委员代表参加的协商会议等形式。书面协商是指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需要协商的事项,以书面形式征求县政协意见,县政协协商讨论后以书面形式回复意见。其他形式的意见和建议,包括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在重大问题决策前听取县政协领导、相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

    4、规范政治协商程序。(1)协商议题的确定。县委、县政府根据年度工作重点或县政协党组的建议,研究确定政治协商议题并于年初向县政协提出。(2)协商计划的制定。县政协党组受县委委托,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年度协商计划;协商议题列入县委、县政府、县政协年度工作要点;临时提出的协商议题,由县委、县政府、县政协主要领导审定。(3)协商前的准备。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为协商提供必要条件,重大问题的协商应提前将相关材料送交县政协,并支持县政协围绕协商议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4)协商会议的召开。协商活动由县政协具体组织实施,县委、县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参加协商活动,主动就协商议题通报情况、听取意见。(5)协商意见的处理。县政协要综合整理协商会议提出的意见建议,以书面形式报县委,并送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积极采纳合理建议。对县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提出的重要协商意见,有关方面要高度重视,及时反馈办理情况。

    二、进一步增强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实效

    5、大力支持和加强政协民主监督。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政协的民主监督作为推进工作、改进作风、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不断完善知情、沟通、反馈、落实等工作机制,积极支持政协开展民主监督,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

    6、丰富民主监督内容。积极支持和安排政协围绕以下内容开展民主监督: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县委、县政府制定的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财政预决算执行情况;政府依法行政及党员领导干部、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纪守法、勤政廉政以及效能建设等情况;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的实施,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情况;重要“窗口”行业的行风情况;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社会问题的解决情况;政协建议案和提案的办理落实情况;其他需要监督的重要问题。

    7、拓展民主监督形式。主要形式有:县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向县委和县政府提出建议案;专门委员会、界别提出建议或有关报告;委员视察、委员提案、委员举报、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或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围绕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县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开展民主评议;参加县委、县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政协委员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监督员。鼓励政协探索民主监督的新形式和新渠道,进一步推进政协民主监督与党的纪律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的有机结合,形成监督合力。

    三、进一步提高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水平

    8、把握参政议政内容。(1)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和地方重大发展战略及工作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2)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3)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以及社会热点焦点问题。(4) 港澳台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5) 党委、政府有关全局性的重要工作。(6)有必要研究的其他问题。

    9、丰富参政议政形式。(1)县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专题协商会议等重要会议向县委、县政府提出建议案或意见建议。(2)政协提案,视察、调研、考察报告,社情民意信息等。(3)政协举办专题资政会、委员座谈会、情况通报会和有组织的界别活动。(4)县委、县政府就有关专题委托县政协举办或与县政协合办的听证会、议政会、研讨会等形成的意见和建议。

    10、拓宽参政议政渠道。(1)党委根据工作重点,将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课题交由政协视察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2)政协选择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课题,开展调查研究、咨询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3)政协利用包容各界、联系广泛、人才聚集的有利条件,了解和反映社会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愿望和要求。(4)政协按照党委、政府统一部署,大力支持、积极参与中心工作。(5)政协加强与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的团结联谊,为促进民族团结、宗教和睦发挥积极作用。(6)政协积极征编出版文史资料,发挥其存史、资政、团结、育人作用。(7)党委、政府将政协对外友好交往工作纳入外事工作总体布局,在开展地方外事、公共外交中发挥优势和作用。(8)政协密切与港澳台侨人士的联系,加强联谊与合作,促进招商引资引智工作。

    四、进一步完善人民政协工作机制

    11、建立健全情况通报制度。1)县委适时在县政协常委会议上通报党代会、全委会精神。(2)县政府适时在县政协常委会议上通报经济社会发展情况。(3)县委、县政府适时就重大决策的出台和贯彻执行情况在县政协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上通报情况。(4)县委、县政府负责同志参加或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县政协常委会议、委员专题协商会议,围绕议政议题通报情况。(5)县政府每年向县政协常委会议通报一次提案办理情况。(6)县纪检监察机关每年在县政协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上通报一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7)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每年在县政协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上通报一次工作情况。

    12、建立健全“双向”参会制度。(1)县委、县人大、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党政部门负责同志应邀参加县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委员发言,参与小组讨论。(2)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根据需要应邀参加县政协常委会议、主席会议、专题资政会议、对口协商会议。(3)县政协主席列席县委书记办公会、常委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县政协副主席按分工列席县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4)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司法行政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应根据需要邀请县政协有关负责同志列席。(5)县委、县政府及部门召开的其他有关重要会议和举办的有关重要活动,应邀请县政协领导同志、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同志或政协委员参加。(6)县政协办公室和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同志按规定参加相关领导干部民主测评和推荐会议。

    13、建立健全政协议政成果运用制度。(1)县委、县政府对县政协提交的重要建议案,应由主要负责同志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提交县委常委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将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明确办理反馈时限,并将办理落实情况书面向县政协反馈。(2)县委、县政府职能部门每年及时召开政协委员提案交办会,承办单位应认真研究采纳合理建议,并按规定做好办理反馈工作。对有关重点提案,县委、县政府、县政协领导要牵头督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亲自领办,并做好跟踪督办、加强询案、评估结案、成果转化工作。提案办理情况要列入县委、县政府督查工作范围。(3)县政协民主评议报告,视察、调研、考察和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应由县委、县政府有关负责同志作出批示,相关部门研究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向县政协书面反馈。(4)县直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政协议政成果运用工作的督查,及时向县政协通报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情况。承办单位对政协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办理答复后,要组织自查、落实到位,不得以复代办。

    五、进一步重视和支持人民政协加强自身建设

    14、进一步发挥政协界别和各界人士的优势和作用。支持县政协合理设置和调整界别,畅通界别参政议政渠道。进一步完善政协界别活动的组织机制、党政职能部门与政协界别的联系机制,为发挥界别作用创造条件。尊重和保障各界人士开展视察、提出提案、举报、反映社情民意以及参与调查和检查活动的权利。

    15、进一步发挥政协委员的主体作用。完善和规范政协委员推荐、产生、撤销的方式和程序,严格把好委员的入口关和素质关。建立健全委员履职情况统计制度和考核、激励、进退机制,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委员,县政协可根据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提出调整意见。强化委员学习培训,保证每位政协委员在任期内至少参加一次集中学习培训。政协委员所在单位要积极为委员履行职责创造条件,在时间、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保障。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会议和活动计入其本人本岗位的工作量,所需差旅费等由其工资关系所在单位予以解决。尊重和保护政协委员的各项民主权利,对提出批评和意见的委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严肃查处。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对涉嫌违法犯罪或违规违纪政协委员采取强制措施或立案调查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县政协通报情况。

    16、进一步发挥政协专门委员会和乡镇政协工委的重要作用。坚持党政有关部门同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对口联系、互通情况的工作机制,重要活动、重要会议和重要文件要及时通报或抄送县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支持配合各专门委员会开展调研、视察和考察活动。优化政协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结构,专委会主任可由党政部门负责同志担任,也可从符合条件的县政协机关干部中产生;驻会专职副主任从县政协机关产生。乡镇政协工委主任应列席乡镇党委会,参加乡镇人大主席团,与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政治、生活待遇相同。加强乡镇政协工委干部的交流和使用,切实保证乡镇政协工委必要的工作和活动经费。

    六、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政协的领导

    17、切实把政协工作纳入党委工作整体布局。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政协的领导,把政协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支持政协组织依照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每届县委任期内召开一次政协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政协工作。县委常委会议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县政协党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政协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实际问题,并以县委名义转发县政协工作要点或重要工作安排。坚持把重视政协工作、发挥好政协作用纳入党政领导干部考核体系,把办理政协提案作为检验党委、政府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把重视和支持政协履职情况作为党委全委会议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把乡镇政协工委工作纳入对乡镇党委工作考核内容。

     18、充分发挥县政协党组在政协组织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县委积极支持县政协党组工作,对各级政协委员人选的产生和调整,党外干部的培养和使用,政协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配备等一些重大问题,应事先征求县政协党组的意见。县政协党组要自觉接受县委的领导,认真履行县委赋予的职责,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县委的决定、决议在政协工作中贯彻落实,并及时主动向县委汇报工作。

    19、加强政协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任用。重视和关心政协干部队伍建设,把政协干部培养选拔使用纳入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和公务员法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政协干部的选拔和任用,加强政协干部的教育培训和挂职锻炼。加大政协机关干部与党政机关干部之间交流力度,切实改善政协干部队伍的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

    20、努力创造全社会重视和支持政协工作的良好局面。建立政协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县政协委员活动经费按年人均600元标准纳入县财政预算。政协的重要会议和活动、政协专门委员会及委员视察、考察、调研和培训必需的工作经费也要列入财政预算,并随财力增长和工作需要逐步增加。切实保证政协常委的政治、生活待遇和必要的工作条件。逐步改善政协机关的办公条件,加强网络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将人民政协理论列为县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内容、列入县委党校和领导干部培训和教学计划,并作为党政干部考试考学的重要内容。县委宣传部门和县内新闻媒体,要加大对人民政协工作的宣传报道力度,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县委将适时对《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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